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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61號令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並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115年08月17日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1.
  • 法務部 100.10.07 法律字第1000023308號函
  • 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公司法第267條等規定,公司原有股東逾期未認購新股喪失認購權利,自無作為贈與標的可言,公司即得洽特定人認購,因並無身分限制,如該特定人以自有資金購買,即非屬贈與情形
2.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8.15 簽見
  • 本案主管機關所擬方案顯然涉及「稅捐規避」,為避免臺北市政府不慎幫助短漏稅捐,造成該君與市府共同不法,即為確保雙方權益,建議不宜以收件日為簽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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