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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11 北市法二字第09530990100號函
- 贈與契約係指無償移轉所有權予他人之契約,而民法第418條「贈與人之窮困抗辯」,限於贈與契約約定後履行完畢前始有適用,該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不符「約定後履行完畢前」之要件,自無該條規定適用餘地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115年08月17日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