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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61號令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並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115年08月17日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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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5.15 北市法一字第09834281500號
  • 承攬人負有完成無瑕庇工作之義務,故瑕疵修補即其所訂定之承攬契約之主給付義務,而非附隨義務,參酌民法第512條第1項意旨,在約定保固期間內發生之瑕疵修補義務於承攬人死亡後,自應認已因契約終止而不得繼承,此於定有一定廠商投標資格之工程採購案件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時,亦應為如此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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