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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61號令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並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115年08月17日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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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 財政部 94.04.13 台財稅字第09404523860號函
  • 營利事業違反稅法時,其罰緩處分書之受處分人欄位,於獨資事業應填寫違章時經營之自然人為受處分人,於合夥商號應以合夥商號名稱為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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