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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61號令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並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115年08月17日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1.
  • 法務部 113.06.19 法律字第11303508140號函
  • 不動產裁判分割於判決確定時即生分割效力,各共有人不待登記或交付即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該判決對於當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均有效力,當事人據此分割共有物訴訟之確定判決向地政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地政機關應受拘束,並應按土地登記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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