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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61號令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並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115年08月17日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1.
  • 內政部 97.11.19 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52747號函
  • 有關非金融機構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人申辦最高限額抵押權移轉登記,應適用內政部96年12月14日函示,檢附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證明文件,並敘明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事由及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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