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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5年5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42671號令修正公布第101-1條條文
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0.12.15 行執一字第1000009018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68、72、73條等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或郵政機關將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由應受送達人本人、其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該處所郵件接收人員簽收,即發生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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