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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民政類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03931號令修正公布第57、70~71、7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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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2.05.31 法律字第10203504240號書函
  • 地方制度法第57條規定參照,該規定主要立法意旨為避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因長期久任,壟斷政治資源而產生流弊,則文義解釋即應採取較為嚴格限制解釋,方足以達到立法目的,故所稱「連選得連任」,係指同一職務連續二任均當選情形,不論改選或補選任期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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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99.08.17 台內民字第0990162871號函
  • 鄉(鎮、市)長因賄選案於任期屆滿前提出辭職,參與補選再度當選,而當選後經二審法院判決當選無效定讞,是否有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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