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14.12.05 法律字第11403514650號書函 法務部就有關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審查申請案件,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附加期限一案之意見 2.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6.26 北市法二字第09731670100號函 涉及古蹟土地容積移轉申請案件應依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如文件資料不備,經通知補正後仍不補正,得依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