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 115.02.09 府授都設字第1143088899號函
- 欲於建築基地內設置人工地盤,其最小寬度應達8公尺且最小面積應達100平方公尺,同時應留設淨寬至少4公尺人行步道與道路或臨接道路之廣場式、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連接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1.23 簽見
- 本案因考量臨接道路最小寬度10公尺之目的,似在維護消防安全(消防車可進出救災)及公共設施之利用(綜合設計提高容積率及高度),如將臨接8公尺道路亦納入周長分子計算範圍,恐有違原管制規則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