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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13-17-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32007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條文
1.
  • 臺北市政府 115.08.04 府授都築字第1153049983號函
  • 臺北市政府就「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自治條例」第3條及附表所稱「毗連土地使用分區」認定方式,應以申請建築基地地界線周邊一百公尺範圍為基準之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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