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 115.08.04 府授都築字第1153049983號函 臺北市政府就「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自治條例」第3條及附表所稱「毗連土地使用分區」認定方式,應以申請建築基地地界線周邊一百公尺範圍為基準之相關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