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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55000919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5087045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6、18、45、65、65-1條條文及第2條條文之附表;並自115年1月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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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4.04.13 法律字第1040350421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4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參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屬法定罰鍰額並非定額情形,適用時,應先就具體個案計算所應納稅額,並乘以二倍為法定罰鍰最高額後,再與條例規定罰鍰最高額比較輕重,如係使用牌照稅法為重罰,則稅捐稽徵機關於裁罰時,其裁罰額度自不得低於該條例法定罰鍰最低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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