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4.05.27 法律字第11403506960號書函
- 有限公司股東出資額經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完成變賣程序者,即得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又登記機關接獲通知後,即得逕為辦理出資額變更登記,並將變更情形通知公司及股東,同時副知該管執行分署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6.26
114年12月26日增訂第387-1條條文,依第449條規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