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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132261號令修正公布第37條條文;增訂第9-1條條文;依第37條規定:第9-1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6.26

114年12月26日增訂第9-1條條文,依第37條規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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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3.05.28 法律字第0930019160號函
  • 商業主管機關依爰起訴處分書撤銷公司負責人登記,原合法送達之稅捐稽徵文書及公文書,不因負責人變更影響送達之效力,故已移送行政執行部分仍得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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