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1.08.24 法律字第10103104160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參照,如自治條例納入勒令歇業處分規定,得對經營不法行為商業廢止登記,惟該法就「其他種類之行政罰」已限於「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而「勒令歇業」屬「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已逾越該條規定,故自治條例尚不得規定有「勒令歇業」之不利處分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6.26
114年12月26日增訂第9-1條條文,依第37條規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