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經濟部 101.10.11 經商字第10102133640號函
- 商業登記事項有虛偽、變造情事者,因同時觸犯刑事罰及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應先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辦理
2.
- 經濟部 96.12.18 經商字第09600670080號函
- 違反國家公園法與商業登記法之處罰釋疑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6.26
114年12月26日增訂第9-1條條文,依第37條規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