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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132261號令修正公布第37條條文;增訂第9-1條條文;依第37條規定:第9-1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6.26

114年12月26日增訂第9-1條條文,依第37條規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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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5.11.01 法律字第0950036647號書函
  • 一行為違反處行政法上義務者,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罰鍰,為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明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數行政罰競合時,應按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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