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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10.07 發法字第1100018901號
-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為斷,若該業務有明確之作用法予以規範,則其所涉個資保護事項應以該作用法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採取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2年12月06日修正之第58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115年08月17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