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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51號令修正公布第2、77、78-1、81條條文及第三章章名;並增訂第57-2條條文;依第81條規定: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2年12月06日修正之第58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115年08月17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1.
  • 法務部 112.03.29 法律字第11203503610號函
  • 關於國家賠償案之賠償義務機關歸屬疑義,系爭路段位屬鄉轄範圍之村里道路,性質上雖非公路法所稱之公路及市區道路條例所定之「市區道路」,惟其道路及附屬設施之管理單位,亦應適用上開規定及原則一同定之,即系爭路段及其涵洞暨相關標誌,應由該鄉公所養護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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