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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51號令修正公布第2、77、78-1、81條條文及第三章章名;並增訂第57-2條條文;依第81條規定: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2年12月06日修正之第58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115年08月17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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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5.01.18 法律字第10503501100號函
  • 行政委託係以行政機關就事項具有權限為前提,且以公權力行為為限,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3項係規範行政委託所需費用由何人支付,但委託所需費用不影響其是否為行政委託性質,而委託究係以行政契約或行政處分為之,宜由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本於權責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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