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08.24 法律字第10403510530號函
- 警察機關提供初判表如內容涉及何人涉有公共危險或其他犯罪,則有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及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公開之規定;另初判表為警察機關參考資料無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若為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而提供,並未違反前述偵查不公開原則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2年12月06日修正之第58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115年08月17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