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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117171號令修正公布第16、21、21-1、35、44、45、56、65、67、72、78、80、84、85-3、87條條文;增訂第92-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0年12月15日修正之第18-1條第6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114年11月19日修正之第16、21、21-1、35、44、45、56、65、67、72、78、80、84、85-3、87條條文及增訂第92-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12 簽見
  • 各公路主管機關得依法委託民間業者辦理代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規罰鍰業務,並得越區受理其他公路主管機關相同業務,故得推知各公路主管機關將越區受理業務委託民間業者辦理,非法所禁止範圍
2.
  • 交通部公路總局 93.01.14 路監交字第0920054436號函
  • 受處分人因車輛逾期檢驗逾六個月以上者,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裁決註銷牌照案件,於提起聲明異議遭法院駁回確定者,該註銷車輛牌照處分執行日認定疑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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