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29 北市法一字第09431551500號函
- 本案私人停車場既屬賣場所附設,不論其是否自訂有內部管理規定限制使用人資格,其性質上應屬提供至該賣場購物之不特定多數人使用以進出通行,似已與交通部函示見解有所不符,亦即未排除處罰條例之適用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0年12月15日修正之第18-1條第6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114年11月19日修正之第16、21、21-1、35、44、45、56、65、67、72、78、80、84、85-3、87條條文及增訂第92-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