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交通部 91.01.08 交路字第0900072732號函
- 建議取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前段處罰汽車所有人及後段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其牌照三個月兩項條文,並增訂告發時應副知汽車所有人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0年12月15日修正之第18-1條第6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114年11月19日修正之第16、21、21-1、35、44、45、56、65、67、72、78、80、84、85-3、87條條文及增訂第92-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