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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71號令修正公布第21、21-1、35、67、73、85-2、85-3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0年12月15日修正之第18-1條第6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114年11月19日修正之第35條第6、13項及第92-2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3.115年08月17日修正之第21、21-1、35、67、73、85-2、85-3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
  • 交通部 91.01.08 交路字第0900072732號函
  • 建議取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前段處罰汽車所有人及後段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其牌照三個月兩項條文,並增訂告發時應副知汽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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