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117171號令修正公布第16、21、21-1、35、44、45、56、65、67、72、78、80、84、85-3、87條條文;增訂第92-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0年12月15日修正之第18-1條第6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114年11月19日修正之第16、21、21-1、35、44、45、56、65、67、72、78、80、84、85-3、87條條文及增訂第92-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
  • 交通部 98.04.29 交路字第0980030845號函
  • 專供載運7歲以下兒童之幼童專用車,如有載運7歲以上學童之情事,應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罰,如涉其他相關法令,則應由權責管轄機關機法令最高罰鍰裁處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