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117171號令修正公布第16、21、21-1、35、44、45、56、65、67、72、78、80、84、85-3、87條條文;增訂第92-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0年12月15日修正之第18-1條第6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114年11月19日修正之第16、21、21-1、35、44、45、56、65、67、72、78、80、84、85-3、87條條文及增訂第92-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
  • 法務部 107.09.04 法律字第10703512830號函
  • 巡防機關依職權執行案件偵辦及查緝時使用自用或租賃車輛執行勤務,倘在交通法規解釋上已屬警備車或其他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範疇,則可適用行政罰法第11條第1項予以不罰,如認非屬警備車或其他執行緊急任務車輛,是否另設特別規定涉立法政策事項,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卓處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