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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117171號令修正公布第16、21、21-1、35、44、45、56、65、67、72、78、80、84、85-3、87條條文;增訂第92-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0年12月15日修正之第18-1條第6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114年11月19日修正之第16、21、21-1、35、44、45、56、65、67、72、78、80、84、85-3、87條條文及增訂第92-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
  • 交通部 110.09.09 交路字第1100000543號函
  • 動力機械經申請領有臨時通行證後,但實際行駛道路未依規定配置前導、後衛車輛隨行者,可轉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廢止原核准臨時通行證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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