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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71號令修正公布第21、21-1、35、67、73、85-2、85-3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0年12月15日修正之第18-1條第6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114年11月19日修正之第35條第6、13項及第92-2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3.115年08月17日修正之第21、21-1、35、67、73、85-2、85-3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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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部 100.04.21 交路字第1000029881號函
  •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制訂自治法規時,有關以自治條立或自治規則訂定,應視法規之具體內容是否符合本法第28條之規定,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民眾得向該管機關舉罰違規事項,但並無核發檢舉獎金之規定,其自治法規命名應以地方制度法規定辦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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