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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01701號令修正公布第31-1、86、90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0年12月15日修正之第18-1條第6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114年11月19日修正之第16條、第35條第6、13項及第92-2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3.115年01月14日修正之第31-1、86、90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
  • 法務部 100.10.19 法律字第1000017098號函
  • 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行政程序法第81條等規定,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4條第2項後段規定,似無須先行公示送達,始得由環境保護機關進行公告之意
2.
  • 法務部 100.04.27 法律字第1000007940號函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等規定所稱「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倘係已知車輛所有人而其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為送達處所經查證皆有不明而無法通知始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款情形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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