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衛生署 100.01.28 署授食字第0991416565號令
- 桃園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準用藥事法第66條第1、3項、第66-1條、第102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38、44條中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2.
- 行政院衛生署 96.11.20 衛署藥字第0960321933號令
- 臺北縣準用行政院衛生署主管法規部分條文中有關直轄市之規定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5年03月04日修正公布之第27-2、27-3、96-1條條文,依第106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