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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衛生類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5年3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17931號令修正公布第27-2、48-2、80、94、96-1、106條條文;增訂第27-3條條文;依第106條規定:除第27-2、27-3、9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5年03月04日修正公布之第27-2、27-3、96-1條條文,依第106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
  • 行政院衛生署 99.08.17 署授藥字第0990004692號
  • 依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99條規定,已核發藥品許可證之中藥,除濃縮散劑及濃縮顆粒劑外,其餘劑型之改變應重新申請查驗登記,未經申請而改變劑型者,可能構成製造偽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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