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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衛生類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5年3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17931號令修正公布第27-2、48-2、80、94、96-1、106條條文;增訂第27-3條條文;依第106條規定:除第27-2、27-3、9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5年03月04日修正公布之第27-2、27-3、96-1條條文,依第106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
  • 法務部 103.07.09 法律字第1030350814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6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參照,該條例第4條規定如係「授權」,且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製藥工廠亦屬藥事法第58條所規範藥物工廠時,該署似亦得依藥事法第58條規定處理。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係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8條規定授權訂定之命令,從而該署依處務規程第18條第2項規定,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第一級、第二級藥品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業務,委託民間製藥公司辦理,於法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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