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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衛生類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5年3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17931號令修正公布第27-2、48-2、80、94、96-1、106條條文;增訂第27-3條條文;依第106條規定:除第27-2、27-3、9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5年03月04日修正公布之第27-2、27-3、96-1條條文,依第106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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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衛生福利部 114.12.19 衛授食字第1149070051號函
  • 客觀上有刊登醫療廣告資訊之行為,主觀上有「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且刊登處方藥品各種資訊,照片、藥價、品項、效能並可選購數量,屬醫療、藥物廣告,並構成藥事法及醫療法相關規定構成要件,一行為同時違反「藥物廣告」及「醫療廣告」之規定基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以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藥事法第65、91條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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