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衛生福利部 114.12.19 衛授食字第1149070051號函
- 客觀上有刊登醫療廣告資訊之行為,主觀上有「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且刊登處方藥品各種資訊,照片、藥價、品項、效能並可選購數量,屬醫療、藥物廣告,並構成藥事法及醫療法相關規定構成要件,一行為同時違反「藥物廣告」及「醫療廣告」之規定基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以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藥事法第65、91條論處
2.
-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101.01.17 FDA 消字第1000087320號
- 非藥商於電視宣播未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之藥物廣告,於輸入、販售、廣告等不同行為應分別處罰之,故得依據藥事法第65條規定處分廣告託播者後,續依據同法第66條第3項處分廣告傳播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