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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衛生類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5年3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17931號令修正公布第27-2、48-2、80、94、96-1、106條條文;增訂第27-3條條文;依第106條規定:除第27-2、27-3、9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5年03月04日修正公布之第27-2、27-3、96-1條條文,依第106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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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衛生署 96.03.14 衛署藥字第0960005542號函
  • 未領有藥商許可執照而製造及販賣偽藥之行為,係分別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82條或第83條規定;又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本文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故於司法機關就刑事案件為裁判前,行政機關不宜先科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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