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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衛生類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5年3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17931號令修正公布第27-2、48-2、80、94、96-1、106條條文;增訂第27-3條條文;依第106條規定:除第27-2、27-3、9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5年03月04日修正公布之第27-2、27-3、96-1條條文,依第106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
  • 法務部 111.02.23 法律字第11103500440號書函
  •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緩,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其管轄競合之處理方式,應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以避免重複處罰,並未剝奪各主管機關之管轄權及裁罰權;罰鍰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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