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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勞動類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6934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1、2、5、12、13、27、34、35、37、38-1、40條條文;增訂第13-1、32-1~32-3、38-2~38-4、39-1條條文;依第40條規定第5條第2~4項、第12條第3、5~8項、第13、13-1、32-1~32-3、34、38-1~38-3條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新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
1.
  • 法務部 115.07.17 法律字第11503507630號函
  • 有關「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兼具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對實習生之性騷擾,如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如經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進行調查,並認定為校園性騷擾事件,因被害人身分關係並非「不在性平法之適用範圍」,則依性平法規定,似不再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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