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7.08 行執一字第0916000876號函
- 一般廢棄物公告指定業者負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之義務,應經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並得將數期應繳納金額於同一處分或書面履行通知內個別載明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7.07.15
115年07月15日修正公布之第39~39-5條、第46條第1項第4、5款及第2項犯前項第4、5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第52條第3、8~12款有關第39~39-5條之處罰規定、第53條第1款有前條第3、8~12款有關第39~39-5條之處罰規定情形之一,自117年07月1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