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08.12 環署廢字第0970055117號函
- 未經許可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並予任意棄置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予以處分,並得限期改善及按日連續處罰
2.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03.24 環署廢字第0970017293號函
- 事業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因春節假期而無法於期限內完成作業,不適用行政罰法第7條不處罰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之規定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7.07.15
115年07月15日修正公布之第39~39-5條及第五章有關上開條文之處罰規定,自公布後二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