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12.28 法制字第10402521880號函
- 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條例罰則時,應注意是否牴觸中央法規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處罰規定,另如訂有廢止執照規定,若其屬行政管制措施,以自治條例定之,則尚無不可,如為裁罰性不利處分,則有違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7.07.15
115年07月15日修正公布之第39~39-5條、第46條第1項第4、5款及第2項犯前項第4、5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第52條第3、8~12款有關第39~39-5條之處罰規定、第53條第1款有前條第3、8~12款有關第39~39-5條之處罰規定情形之一,自117年07月1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