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5.06.02 環署廢字第0950042382號函
- 民生竊盜專案會議決議合法登記但查獲收贓之業者,應停工、停業,不履行處分者,得處以怠金,並強制斷水斷電或拆除設施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7.07.15
115年07月15日修正公布之第39~39-5條、第46條第1項第4、5款及第2項犯前項第4、5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第52條第3、8~12款有關第39~39-5條之處罰規定、第53條第1款有前條第3、8~12款有關第39~39-5條之處罰規定情形之一,自117年07月1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