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5.07.13 環署廢字第0950055962號函
- 有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有涉及刑事責任者,各機關應以行政罰法第26條有關「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程序優先」之規定辦理
2.
- 法務部 95.05.16 法律決字第0950700373號函
- 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64條與行政罰法第1條、第26條適用疑義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7.07.15
115年07月15日修正公布之第39~39-5條、第46條第1項第4、5款及第2項犯前項第4、5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第52條第3、8~12款有關第39~39-5條之處罰規定、第53條第1款有前條第3、8~12款有關第39~39-5條之處罰規定情形之一,自117年07月1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