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12.02 環署廢字第0970088983號函
- 舉發大批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為避免無法即時通知警告當事人改善於短時間內遭重複攝影舉發引發民怨,採不重復處分方式辦理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7.07.15
115年07月15日修正公布之第39~39-5條、第46條第1項第4、5款及第2項犯前項第4、5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第52條第3、8~12款有關第39~39-5條之處罰規定、第53條第1款有前條第3、8~12款有關第39~39-5條之處罰規定情形之一,自117年07月1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