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人事類
民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考試院考臺銓一字第11400043161號令、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1140002851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5、6、9條條文
1.
  • 銓敘部 106.04.13 部銓四字第1064214345號函
  •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原因消失,考量其主動與未主動申請復職之衡平性,修正通知復職期間為10日。未復職者視同辭職,以追溯自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次日為辭職之生效日
2.
  • 銓敘部 106.04.13 部銓四字第1064214345號函
  •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原因消失,考量其主動與未主動申請復職之衡平性,修正通知復職期間為10日。未復職者視同辭職,以追溯自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次日為辭職之生效日
3.
4.
5.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