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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977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1.
  • 文化部 114.03.20 文影字第1141004497號函
  • 倘行為人於境外網路平台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我國境內舉辦之藝文表演活動票券,因民眾在國內上網即得以瀏覽該刊登資訊,可認其效果已在國內發生,且該行為足以影響我國藝文表演票券之正常流通,故受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1條第2項之規範
2.
  • 法務部 113.11.27 法律字第11303514670號函
  • 有關外國人來臺登外籍船舶後於我領海上從事履約工作,雇主未經許可,聘雇外國人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者,雇主及該受雇之外國人應分別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及第68條第1項規定處罰
3.
  • 文化部 113.07.22 文影字第1131011734號函
  • 有關「代搶代購」,仍應就行為人是否以代搶代購之法律關係包裝違法行為,包含代購者是否以不法行為取得票券、是否在接受代購時已持有票券等進行綜合判斷,非僅以售票系統正式開賣藝文票券之時間點為判準依據;外籍人士、僑生在我國領域內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1條之規定,依行政罰法第6條,適用之;行為人稱未領取票券,仍應就個案事證判斷,行為人於網路刊登貼文時如尚未退票,具有履行轉售票券之能力,仍違反文創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如於貼文時已進行退票,並不具有履行轉售票券之能力,則似有構成刑法詐欺罪未遂之嫌
4.
  • 法務部 112.08.11 法律字第11203509840號函
  • 按行政罰法第6條第2項規定進一步擴大適用範圍,及於「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區域」蓋於中華民國領域外,有依國際公法、國際慣例或我國相關法律,得由我國行使某種管轄權之區域。性騷擾事件行為發生在國外,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具體個案之相關事證認定是否受理
5.
  • 法務部 108.09.19 法律字第1080351410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6條規定參照,祇要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無論行為人國籍為何,祇要依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係屬處罰對象而應受處罰者,均適用該法。又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行為或結果全部或一部,縱然是發生在不同地點,祇要其中之一發生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即應認其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適用該法規定
6.
  • 法務部 104.04.21 法律字第1040350453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6、14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規定參照,行為人在國外利用網際網路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婚姻媒合廣告,如有事證可認定行為或結果係在我國領域內發生,主管機關仍得裁處;又行政罰法「故意共同實施」,該等故意共同完成違反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事實或結果之各個行為人,法律責任「分別」依行為情節輕重裁處;又共同違法,以「故意」為限,如非故意共同實施,無論係僅一人故意而另一人過失或二人均屬過失而共同行為,仍不得以共同實施論罰,而應依個人行為是否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決定是否處罰
7.
8.
9.
10.
11.
  • 法務部 96.08.07 法律字第0960024649號函
  • 關於國家賠償法係國內法,所適用之地域範圍,應僅以我國地域以內為限,準此,我駐外人員於駐在地外執行職務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所致損害,被害人尚難依國家賠償法向我國請求損害賠償
12.
  • 行政院衛生署 96.04.12 衛署藥字第0960311697號函
  • 依據行政罰法第6條第3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如於國內網站刊登醫療器材網路廣告,既得由不特定之我國人民獲悉,該廣告行為自應受藥事法、藥物網路廣告處理原則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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