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4.08.17 (84)法律字第1966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8 月 17 日
要 旨:
訴訟費用如屬賠償義務機關涉訟之費用,不得併計入國家賠償範圍內
全文內容:一 本件 貴會 (僑務委員會) 請撥金額中包括訴訟費用計七萬七仟六佰
四十八元整,按該項費用,係屬賠償義務關涉訟之費用,宜由 貴會
本於職權自行處理,不得併計入國家賠償範圍內,此部分自不應由本
部撥付。
二 又本件若 貴會所屬承辦人員於執行公務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
償義務機關應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積極行使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