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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111.11.15 台內民字第111014320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要  旨:
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地方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一
定期間將總預算案送交議會,並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1  個月前完成審議,
若代表會審議預算未於期限內完成審議,主管機關應督導儘速召開會議完
成審查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總預算案,直轄市政府應於
          會計年度開始 3  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縣(市)、鄉(鎮、市)總預
          算案,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2  個月前送
          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1  個月前審議完成。考量地方
          制度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目的係為課予直轄市議會、縣(市)
          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於期限內審查各該總預算案,善盡預算審議
          之職責,以利地方政務推動。代表會之定期會倘於旨揭期程始予召開,將
          致該鎮總預算案未於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期限內完成審議,
          與該規定意旨未盡相符,請貴府督導該會儘速召開定期會審議該鎮總預算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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