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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4.12.05 個資籌法字第1140002343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5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個人,僅指現生存之自然人而言,故關於亡者姓名資
料或其公祭時間,尚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主    旨:有關貴縣函詢所屬機關於官網公開亡者姓名及告別式公祭時間所涉個人資
          料保護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14  年 12 月 2  日府計資應字第 1140193833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個人資
              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
              料。」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指現生存之自
              然人。」蓋個資法立法目的之一為個人人格權之隱私權保護,唯有生
              存之自然人方有隱私權受侵害之恐懼情緒及個人對其個人資料之自主
              決定權(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2  條修正理由參照),故個資法所稱個
              人,僅指現生存之自然人而言,至若已死亡之人則不屬個資法之保護
              範圍,準此,亡者姓名資料或其公祭時間,尚無個資法之適用。惟本
              件尚有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貴府可再洽詢該法規主管機關法務部。
正    本:宜蘭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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