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4.11.14 公護字第114001953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要 旨:
各鄉(鎮、市)公所所屬圖書館、清潔隊、公有零售市場等機關,如係依 法設置,並有獨立編制及獨立預算,雖欠缺對外行文能力,尚難否定其從 事公共事務,實質上行使行政權具行政作用之機關,爰屬公務人員執行職 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所稱之各機關
主 旨:有關函詢各鄉(鎮、市)公所所屬圖書館、清潔隊、公有零售市場等是否
屬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所稱「各
機關」一案
說 明:一、按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之行政機關,係採取實質意義之
行政機關,凡實質上行使行政權具行政作用之機關,均屬之。行政組
織是否屬行政程序法之行政機關,仍應以其設置之目的是否在於從事
公共事務及是否具有特定權限為判準。審視其是否具有單獨法定地位
,例如獨立編制、獨立預算等要件,僅係在排除全無自主性之組織被
認定為行政機關。
二、次按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第 4 項規定,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
之組織規程,由鄉(鎮、市)公所定之。復按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準則)第 2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
為地方組織準則所稱地方行政機關;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4 項規定,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以 1 層級為限,其名稱為隊
、所、館,因性質特殊者,得依其性質另定名稱,但不得與不同層級
之機關名稱混淆。
三、旨案事涉職場霸凌申訴管轄權,以及各機關需否依「各機關辦理安全
及衛生防護抽查作業實施要點」就其所屬實施抽查,且屬各鄉(鎮、
市)公所及其所屬圖書館、清潔隊、公有零售市場等設置安全及衛生
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之通案原則。經請內政部及法務
部釋示並經本會審酌,該等機關如係依各公所組織自治條例設置並訂
定其組織規程,依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第 4 項及地方組織準則第 2
條規定,為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及地方組織準則所稱地方行政
機關;另該等機關組織規程明定所置隊長、管理員等職務,係承鄉(
鎮、市)長之命,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是以,該等機關依
法設置,並有獨立編制及獨立預算,雖欠缺對外行文能力,尚難否定
其從事公共事務,實質上行使行政權具行政作用之機關,爰屬安衛辦
法所稱之各機關。
四、至該等機關如非屬行業統計分類之「政府機關及民意機關」者,或屬
前經指定適用原勞工安全衛生法之公共行政業特定事業或工作場所,
依本會 114 年 7 月 1 日公保字第 1141060146 號函,其就除職
場霸凌防治以外之安全衛生措施部分之各項通報、建議及監督檢查業
務,均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規定辦理,並配合勞動檢查機構實施
檢查。如有行業統計分類認定疑義,請洽當地勞動檢查機構或勞動部
職業安全衛生署協助。又該等機關如有預算員額數未滿 5 人或其他
特殊情形,有關防護委員會組成事宜,應依安衛辦法及本會 114 年
8 月 21 日公保字第 1140014324 號函(諒達)辦理,附予敘明。
正 本: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