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文化部 112.07.20 文影字第112202244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要 旨:
行為人購得、轉售藝文表演票券而支出之手續費、郵寄費、勞務費等費用 均應納入販售金額計算,且總販售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二手交 易平台與加價販售行為人如有構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1 條第 2 項及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之情形,則屬共同違反文創法第 10-1 條 第 2 項規定
說 明:一、有關所詢文創法第 10 之 1 條第 2 項之「……超過票面金額或定
價販售」如何計算一節,依據文創法第 1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之
立法說明「…本項規定所稱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
售者,於本次修正施行後,其於任何管道購得、轉售票券所支付之手
續費、郵寄費等費用,均應納入販售金額計算…」,爰行為人購得、
轉售藝文表演票券而支出之手續費、郵寄費、勞務費等費用均應納入
販售金額計算,且總販售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
二、有關所詢二手交易平台非為販售者,則該二手交易平台是否為文化創
意產業發展法第 10 條之 1 第 2 項之處罰對象一節,依據文創法
第 1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價格販售藝
文票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行政
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爰二手交易平台與加價販
售行為人如有構成上揭文創法及行政罰法規定之情形,則屬共同違反
文創法第 1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
三、所詢相關案例請依上開規定及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