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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文化部 112.09.11 文影字第112102229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1 日
要  旨:
有關「被檢舉人請購買人開價」,倘行為人尚未將票券售出,僅將票券上
架、陳列、兜售,亦違反文化產業創意發展法第 10-1 條第 2  項規定;
有關「加計售票平台處理費」,活動官方售票系統已有明示係以票面金額
加計特殊票券處理費計之,轉售金額並未超過其定價,因此非屬規定之違
反;有關「以金錢以外之利益為對價」,行為人轉售票券所要求之利益,
係該券票面金額加上該特定品牌飲品之價值,故已超過該票券之票面金額
,屬規定之違反
說    明:一、有關「被檢舉人請購買人開價」案之裁罰法源及基準 1  節,經查,
              被檢舉人係要求欲購買人應提出「高於票面金額」之價格且於網路兜
              售。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將藝文
              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
              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其中「販售」行為即包括於
              網路上架、陳列、兜售行為,並不僅限於「售出」;爰倘行為人尚未
              將票券售出,僅將票券上架、陳列、兜售,亦違反本法。
          二、有關「加計售票平台處理費」(案件編號○):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
              展法第 1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
              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
              五十倍罰鍰。經查,該活動官方售票系統已有明示係以票面金額加計
              特殊票券處理費計之,行為人將該特殊材質印製之紀念票券以其票面
              金額加上 150  元進行轉售,該轉售金額並未超過其定價,因此非屬
              文化產業創意發展法第 1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之違反。
          三、有關「以金錢以外之利益為對價」(案件編號○):依據文化創意產
              業發展法第 1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
              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
              倍至五十倍罰鍰。爰此,行為人轉售票券所要求之利益,係該券票面
              金額加上該特定品牌飲品之價值,故已超過該票券之票面金額,屬文
              化產業創意發展法第 1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之違反。
          四、請貴局參酌前揭本條文相關說明,就調查所得事證資料,本於職權認
              定之;併提醒貴局得視個案具體違規情節,審認有無行政罰法相關規
              定(例如第 8  條、第 9  條、第 18 條等)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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