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文化部 112.09.11 文影字第112102229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1 日
要 旨:
有關「被檢舉人請購買人開價」,倘行為人尚未將票券售出,僅將票券上 架、陳列、兜售,亦違反文化產業創意發展法第 10-1 條第 2 項規定; 有關「加計售票平台處理費」,活動官方售票系統已有明示係以票面金額 加計特殊票券處理費計之,轉售金額並未超過其定價,因此非屬規定之違 反;有關「以金錢以外之利益為對價」,行為人轉售票券所要求之利益, 係該券票面金額加上該特定品牌飲品之價值,故已超過該票券之票面金額 ,屬規定之違反
說 明:一、有關「被檢舉人請購買人開價」案之裁罰法源及基準 1 節,經查,
被檢舉人係要求欲購買人應提出「高於票面金額」之價格且於網路兜
售。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將藝文
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
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其中「販售」行為即包括於
網路上架、陳列、兜售行為,並不僅限於「售出」;爰倘行為人尚未
將票券售出,僅將票券上架、陳列、兜售,亦違反本法。
二、有關「加計售票平台處理費」(案件編號○):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
展法第 1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
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
五十倍罰鍰。經查,該活動官方售票系統已有明示係以票面金額加計
特殊票券處理費計之,行為人將該特殊材質印製之紀念票券以其票面
金額加上 150 元進行轉售,該轉售金額並未超過其定價,因此非屬
文化產業創意發展法第 1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之違反。
三、有關「以金錢以外之利益為對價」(案件編號○):依據文化創意產
業發展法第 1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
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
倍至五十倍罰鍰。爰此,行為人轉售票券所要求之利益,係該券票面
金額加上該特定品牌飲品之價值,故已超過該票券之票面金額,屬文
化產業創意發展法第 1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之違反。
四、請貴局參酌前揭本條文相關說明,就調查所得事證資料,本於職權認
定之;併提醒貴局得視個案具體違規情節,審認有無行政罰法相關規
定(例如第 8 條、第 9 條、第 18 條等)之適用。